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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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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心网讯(记者任春香)“脱贫攻坚目标应当确保稳定实现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我区近日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挤占或者套取扶贫开发资金和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贫困户脱贫后返贫。

昨日记者了解到,《条例》已由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8月1日起实施。《条例》旨在推进扶贫开发工作,加快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确保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同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逐步实现贫困地区农业农村基本现代化。

对于扶贫对象,《条例》明确规定了贫困户的识别认定程序,并规定公式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而在贫困户稳定达到退出标准的,应当及时作出退出认定。贫困户退出后,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期间内继续享受扶贫开发扶持政策。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扶贫开发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扶贫开发实行转移就业扶持、发展产业扶持、土地清理再分配扶持、转为护边员扶持、实施生态补偿扶持、易地扶贫搬迁扶持、综合社会保障措施兜底扶持,加大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条例》明确,扶贫开发项目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就业扶持、易地扶贫搬迁、住房保障、教育发展、医疗保障、文化建设、科技支撑、生态环境改善等。扶贫开发项目确定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扶贫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实行资金和项目到村、到户、到人实名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挤占或者套取扶贫开发资金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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